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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矿医保职工红本鉴定开始啦
为减轻重症门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开展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鉴定工作。本次鉴定工作,自年8月2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鉴定病种范围1.1、2型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肝、神经并发症之一者);
2.高血压病;
3.冠心病;
4.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
5.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慢性堵塞性疾患与肺心病;
6.支气管哮喘;
7.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
8.慢性肝炎;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银屑病;
11.永久性甲状腺功能减退;
12.风湿性心脏病;
13.结核病;
14.精神病;
15.重症肌无力;
16.帕金森综合症;
17.甲状腺功能亢进。
二、鉴定人员范围患门诊慢性病种范围内疾病的集团公司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三、鉴定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本次鉴定工作,自年8月25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收集审核材料阶段
(8月25日—9月10日)
1.个人申报。申请门诊慢性病种鉴定的参保人员写出书面申请,并向本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相关病史资料。
2.资料审核。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申请鉴定人员的相关病史资料,并与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就医信息对照审核,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审核情况要做好记录。
3.填写申报审批表、建档。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填写门诊慢性病种鉴定申报审批表,并与申请鉴定人员的相关病史资料、个人申请、审核情况一并装入档案袋,一人一档,档案封面注明申请鉴定人员的单位、姓名、申报慢性病种名称和已鉴定慢性病种名称。
上报材料阶段
(9月11日—9月20日)
各单位将收集、审核的档案材料和门诊慢性病种鉴定人员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报集团公司员工保障服务中心。
医疗鉴定阶段
(9月21日—9月25日)
集团公司组建门诊慢性病种鉴定专家组,按照鉴定标准进行医疗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审核审批阶段
(9月26日—9月30日)
集团公司门诊慢性病种鉴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医疗鉴定意见审核批复。对鉴定合格的人员发放门诊慢性病种医疗手册;对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由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鉴定材料退返本人,同时做好解释工作。
四、鉴定材料门诊慢性病种鉴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申报病种相关的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截止到年6月30日),包括住院病历、检查化验单、检查报告单、X光片、CT片等材料。住院病历可用复印件,医院的病案室或医务科盖章确认。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清楚、详尽,非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材料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
门诊病史资料,不需本人提供,鉴定时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就医信息作为依据。
五、鉴定标准及方式(一)门诊慢性病种鉴定依据济宁市《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诊断标准》进行医疗鉴定。
(二)申报本次鉴定的参保人员只提供相关鉴定材料,本人不到现场进行鉴定。
(三)慢性病鉴定医生鉴定意见须由两名及以上医生签字,医疗鉴定意见应书写规范、清楚、准确。
(四)参保人员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需进一步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在鉴定结束后一个月内,可向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集团公司组织复查鉴定。
六、收费标准根据济宁市现行的门诊慢性病种鉴定收费标准,结合集团公司实际,鉴定费用每人50元。复查鉴定按标准另行收费。
各单位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取鉴定费用,并统一上交集团公司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员工保障服务中心将收缴的门诊慢性病种鉴定费统一上交集团公司财务部门。集团公司支付鉴定专家医生的劳务费用等。
七、工作要求(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对照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就医信息,严格审核参保人员提供的病史资料,核实资料的真实性,如实填写审核意见。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不得上报鉴定。
(二)申请鉴定的参保人员要如实提供病史资料,不得弄虚作假;门诊慢性病种鉴定医生要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如实出具鉴定意见。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次门诊慢性病种鉴定工作。各有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保证门诊慢性病种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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